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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设置精神卫生诊所

价格:面议 2020-09-11 02:48:01 203次浏览

一、至少设有诊室、处置室。

二、人员:

(一)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;

(二) 至少有1名护士。

三、房屋:
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;

(二) 每室必须独立;

(三) 通风、采风、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。

四、设备:

(一)基本设备:

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

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

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

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

(二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五、药品

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。

六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,并成册可用。

七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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